2025年甘肅省三支一扶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故意殺人罪
【考點八】故意殺人罪
1.概念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2.本罪的主體: 一般主體。凡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3.主觀方面:故意。
4.行為對象:“他人”,既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5.故意殺人罪的認定
(1)關于實踐中“積極安樂死”的定性。我國目前立法上不承認“積極安樂死” 的情況,對此類案件仍按故意殺人罪定性。
(2)相約自殺行為的定性。雙方相約自殺, 一方要求對方先殺死自己,后者應對 方請求先殺死對方,然后自殺未或又放棄自殺行為的,按故意殺人論處。
6.法律擬制為故意殺人罪的情形
(1)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 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
(3) 虐待被監(jiān)管人致人死亡的;
(4) 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5) 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