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公務員考試體檢標準

各市、縣(市、區(qū))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局)、衛(wèi)生局,省級各單位:

現將人事部、衛(wèi)生部《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5〕1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在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體檢時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各級人事、衛(wèi)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體檢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貫徹公開平等、實事求是的原則,高度重視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要加強對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相關人員的培訓,盡快熟悉和準確掌握體檢標準。認真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宣傳工作,讓招考單位和廣大報考人員及時了解體檢標準、程序和相關要求。對在體檢工作中因違紀違規(guī)、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二、公務員錄用體檢要在錄用管理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或設區(qū)市的市級體檢中心進行。體檢組織單位和體檢機構要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規(guī)定執(zhí)行,選派政治素質好、業(yè)務水平高的醫(yī)務人員從事體檢工作,主檢醫(y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yī)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對體檢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要慎重處理,必要時可作進一步檢查和確診。各市應建立由5-7名副主任醫(yī)師以上醫(y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負責對體檢疑難問題進行技術論證并提出處理意見。對涉及報考人員隱私的體檢結果應予嚴格保密。

三、招考單位和報考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異議,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組織單位提出復檢要求,體檢組織單位應及時予以復檢。復檢應在錄用管理機關指定的其他縣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進行,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報考人員對能當場告知的檢查結果有異議,如心率、血壓、視力、聽力、身高、體重等,可當場向體檢組織單位申請復查,經同意后即時復查。為切實維護報考人員和招考單位的合法權益,各級人事、紀檢、監(jiān)察機關在錄用過程中對報考人員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報考人員進行復檢。

四、《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印發(fā)執(zhí)行后,省人事廳《關于修訂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的通知》(浙人公〔2001〕26號)、《關于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公〔2004〕17號)即予廢止。公安、司法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標準仍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fā)〔2001〕74號)、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jiān)獄勞教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司辦通〔2003〕第30號)規(guī)定執(zhí)行,其復檢程序和要求均按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各地、各部門在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人事廳反饋。

浙江省人事廳 浙江省衛(wèi)生廳

2005年3月8日

人事部衛(wèi)生部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5〕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衛(wèi)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建立以來,錄用主管機關會同衛(wèi)生行政部門普遍制定下發(fā)了公務員錄用體檢辦法和標準,這些辦法和標準對選拔高素質的公務員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人事部、衛(wèi)生部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機關工作的需要,堅持尊重科學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并廣泛聽取醫(yī)學專家、法律專家、從事錄用工作人員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F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在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體檢時,參照執(zhí)行。

公務員錄用體檢要在錄用主管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進行。醫(yī)院要切實負起責任,選拔業(yè)務精湛、作風過硬的醫(yī)務人員從事體檢工作。主檢醫(y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yī)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負責體檢的醫(yī)務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執(zhí)行體檢標準。主檢醫(yī)生要根據體檢情況作出體檢結論。體檢醫(yī)院要加蓋公章。

在體檢中遇到疑難問題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承擔體檢工作的醫(yī)院要妥善處理。對于難以確診的疾病,醫(yī)院可組織專家做進一步的檢查。用人單位和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允許提出復檢要求。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錄用主管機關和衛(wèi)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體檢工作的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用人單位和體檢醫(yī)院要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體檢工作,并對考生的體檢結果保密。對于體檢中違反操作規(guī)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參加體檢的考生應當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并回答有關詢問。對于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實的考生,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的體檢項目和標準,由錄用主管機關會同同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另行規(guī)定或批準。

附1: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附2:公務員錄用體檢表

人事部 衛(wèi)生部

2005年1月17日

附1、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于6次的偶發(fā)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fā)性肺結核、繼發(fā)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愈后穩(wěn)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愈后2年無復發(fā),經?漆t(y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愈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癥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后無嚴重并發(fā)癥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內分泌系統(tǒng)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愈后1年無癥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癥、嚴重的神經官能癥(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fā)性肌炎、硬皮病、結節(jié)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jié)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于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 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原標題:浙江省人事廳 浙江省衛(wèi)生廳轉發(fā)人事部衛(wèi)生部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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