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公安專業(yè)科目: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的高空拋物
“責任自負”是法律責任歸責時候遵循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根據此原則拋擲物品致人損害的時候,應該由有過錯的行為人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由于受到客觀因素的限制司法實踐中常常無法地確認行為主體。面對這樣的困境《侵權責任法》以“公平原則”為價值導向確立了由“可能加害人”來承擔按份補償義務?!睹穹ǖ洹吩趯Υ诉M行了完全繼承的同時又對其加以細化完善。
一、增設禁止性義務
相比于《侵權責任法》87條的規(guī)定,《民法典》1254條第一款,增加了禁止性義務。即: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對民法這樣的私法而言,直接使用“禁止”的表述方式是不常見的,足見立法規(guī)范這類行為的決心。
其意義在于,從法律的角度對該類行為進行否定性的評價,為民事責任的產生奠定了更加堅實的法理基礎。法律責任明晰能夠更好地發(fā)揮立法的導向作用,同時也為后續(xù)刑法的修訂,增加高空拋物罪,提供體系解釋的支撐。
二、明晰順位性利益
高空拋物的行為致人損害,在《民法典》中適用的是“物件致人損害”一章節(jié)中的法律規(guī)定。承擔責任的主體首先應當是侵權人,只有在經過一切調查手段都無法查明具體行為人時候,才能適用“公平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責任。對此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墜落物品的建筑物不同部分由不同的民事主人占有或者形成區(qū)分所有的關系。例如:甲途徑乙公司所有擁有完整產權的A大廈,被高空拋落的啤酒瓶砸傷,無法辨明是哪一個辦公室扔出來的。此時由于整棟大廈都是乙公司所有,因此無論哪個辦公室扔出酒瓶,承擔責任主體都是甲公司。侵權的主體是公司而非員工,直接根據《民法典》第1254條第一款,確定由公司承擔責任即可,不必適用之后條款。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經過仔細的查明??赡芗雍θ说姆秶鶕茖W規(guī)律或生活常識來確定,具體的舉證責任由受害人承擔。對于被告而言可以通過舉證證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方式來免除公平責任的承擔。例如:甲途徑某小區(qū)被天空掉下來的煙灰缸砸傷,無法確定真正的加害人是誰。根據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2樓以上的住戶為潛在的可能加害人。3樓的乙證明,自己家未裝修,房子系毛坯房不可能由自己家拋出。進而可以免除公平責任的承擔。
3.該“責任”并非是一種法律上的非難和否定評價,而是一種法定的“補償”義務彰顯了道義上的光輝。所有可能加害人并非直接是過錯推定的方式承擔連帶責任。而是單獨的以安排的形式承擔補償義務。且這種補償義務不是責任的最終形態(tài),如果日后發(fā)現了真正的加害人,所有補償過的人都可以找這個本應該承擔責任的人進行追償。
三、補齊相關方責任
關于如何盡力確定實際的加害人避免公平原則的適用《民法典》引入了公安機關的責任義務,明確的規(guī)定了“查明義務”。在發(fā)生高空拋物案件的時候,動用公安機關的刑偵手段去調查,絕大部分的情況是可以找到真正的加害人的。民法典的規(guī)定也避免了之前,公安機關以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行政或者刑事”案件為由去推諉職責的履行。
此外,《民法典》還明確規(guī)定了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安全義務。當他們沒有盡到該職責直接導致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時候,直接由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去承擔責任。當他們沒有盡到該職責,讓第三人利用這個情形實施加害行為的時候,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承擔與之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責任。責任承擔完畢之后,可以取得相應的追償權。
(責任編輯:李明)